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四、确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五、进入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区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未开放区域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无视标识、标牌等提示进入未开放区域;
2.破坏生态环境与设施设备;
3.违规组织“采菌游” “研学游” “探险游”等活动;
4.违规组织徒步、溯溪、游泳、攀岩、攀爬、露营、野炊、车辆越野等活动;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安全提示
在野外活动时要注意人
身安全,保持警惕,防范野生动物侵害。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88-5112699
丽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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