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湿地
“以案释法”微课堂
啾~住手!你捉的不是小鸟是"牢饭"!
鸟类不仅是大自然的“蓝天精灵”,更是绿水青山的“守护者”。但总有人为满足私欲将黑手伸向这些"蓝天卫士"。
近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案件,被告人不仅获刑还需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今天,让我们通过这起典型案例,揭开张网捕鸟背后的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五年间,被告人陈某长期使用捕猎网、电子诱捕器等禁猎工具狩猎白胸苦恶鸟、黑水鸡、夜鹭等野生动物,并将其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周边市场出售。
经鉴定,这些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总价值达44万余元。最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图源/网络
处理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惩罚性赔偿费,并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开致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警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长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行为对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造成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需特别说明,"三有"动物虽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仍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
图源/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农户为保护果园菜地会架设网具,但需特别注意:使用捕鸟网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如何辨别捕鸟网与防鸟网?今天湿地君来讲个"鸟"不起的科普小知识~🦉
图:捕鸟网
⚠️捕鸟网特征
颜色隐蔽,通常呈现黑色或白色(透明色),与环境融为一体,让鸟类难以察觉
网孔细密,多层叠加且带有深兜,鸟类一旦撞入难以逃脱
鸟类被困后难以逃生,常导致鸟类窒息或饥饿死亡
图:防鸟网
✅ 防鸟网特征
颜色鲜艳(红/绿/紫),与环境对比明显
网孔尺寸≥1cm×1cm,单层无深兜
鸟类撞网后可自行挣脱或被人发现后放生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自家农田,错误使用捕鸟网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温馨提醒
如何正确防鸟:
①使用生态友好型防鸟网:使用网孔尺寸不小于1cmX1cm,金属丝径≥2.0mm,非金属≥1.0mm,优先选择偏紫色以加强对鸟类视觉警示作用,避免使用透明的防鸟网;
②配合其他低损驱鸟手段:反光彩带、警示彩旗、声音、仿真模型等;
③每日巡查解救:发现鸟类受困,应及时解网或剪网,其中未受伤的鸟类应及时放归,受伤的鸟类应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救护。
👉 若发现捕鸟网售卖或使用,请立即拨打 110 或 12345 举报!
知法守法
让自然永续!
THE END
我也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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