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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关于规范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媒体:景谷融媒  作者:威远江省及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专业号:威远江自然保护区 2025/8/22 15:34:53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威远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确保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望广大人民群众周知并严格遵守。

一、严禁擅自移动界标。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控制人为活动。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缓冲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全面禁止破坏行为。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人民币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好威远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绿水青山和宝贵自然财富。

                                            威远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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