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新闻 > 湿地保护

天福湿地获评全球“生物多样性 100+案例”

媒体:原创  作者: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
专业号: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 2021/10/21 8:56:04

一、获奖信息

2021年9月27日至28日,联合国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简称COP15)的非政府组织平行论坛 在云南昆明召开。来自30多个国家的400多名代表,在线上线下参与论坛,围绕全球生物多样性议题分享各自的前沿观点、案例和行动。论坛公布了“生物多样性100+案例”名单,由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申报的《太湖流域700亩农田停留全中国10%的鸟种》天福国家湿地的湿地公园湿地文化宣教园修复项目“生物多样性100+全球典型案例”。在公布的案例中江苏省共6个案例入选,苏州仅此1个,湿地类型全国仅4例。

“生物多样性100+案例全球征集活动”是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主办的,活动旨在通过知识与经验的梳理,反映全球各行动主体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而发生的在地实践与努力,更是本次大会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体现。

此次评选共收到七个大洲26个国家的196个单位申报的258个申报案例。经对申报案例初筛、预审和终审,共110个案例被评审为“生物多样性100+全球典型案例”,其中22个案例被评审为“生物多样性100+全球特别推荐案例”。

二、天福湿地文化宣教园修复项目

湿地文化宣教园位于天福国家湿地公园东北角,占地面积约700亩,属于湿地恢复重建区,主要湿地类型为:人工湿地、沼泽湿地以及水塘、沟渠。

湿地文化宣教园原为废弃跑马场,湿地工作人员在一次鸟类调查中发现了5只短耳鸮在该区域活动,当时整个苏州也是首次发现这么大一个集群。随后,于2016至2018年天福国家湿地公园启动并完成了湿地文化宣教园I期修复工作,将该片区域打造为五个区域:核心保育区、恢复重建区-水塘区、恢复重建区-水稻生产区、宣教展示区及合理利用区,通过五个区的规划,在城市化和工业化高度发展的地区,为候鸟营造了一处难得的避难所。2020年宣教园完成II期修复项目,多塘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成型,鸟类生境层再次得到提升。

通过多年的生态修复及精细化管护,湿地文化宣教园生物多样性显著提高,公园现有的208种鸟类中,有超150种在湿地文化宣教园被记录到,特别是近年来,以斑嘴鸭、绿翅鸭等雁鸭类为代表的的冬候鸟,每年都有超2000只在此过冬。此外,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为代表的黄胸鹀自2018年起,已连续4年在湿地文化宣教园被记录到,且频次和数量均由增加,说明天福湿地已成为了濒危鸟类的重要“中转站”。

三、可复制推广的多塘复合系统

天福湿地通过设计大小、深浅不一的水塘,搭配水位调节设施,满足不同季节不同鸟类对栖息地的需求,例如在夏季,控制并营造10cm-20cm深度不同的水塘,吸引鸻鹬类、鹭类栖息;而到了冬季,冬候鸟则需要更深的水位以满足它们的栖息,此时湿地文化宣教园各塘的水位控制在20cm-40cm之前,再通过及时的植被管理,才能保障候鸟的理想栖息环境,进而提高了生物多样性。湿地野生鸟类多样性的观测数据是国际公认的评估湿地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2016年度该区域仅观察到76种鸟类,现如今已经累计发现超过150种鸟类。

冬季天福湿地灌水形成的四季水田成为鸟类优良的栖息地,实现人与候鸟共享稻田模式,缓解了保护地面积不足的问题。鸟类在冬季水田的停留,抑制杂草及越冬昆虫生长,鸟类排泄物增加土壤肥力,减低了农药化肥的施用,提升了稻米的质量和安全,农业与湿地更和谐。

多塘复合系统收纳了农业尾水的排放,实现了尾水闭环处理,为农田提供了高效的营养物质。项目实施后,天福湿地部分区域在休耕期水质基本保持在Ⅲ类,显著的提升了周边环境质量。

因此,天福湿地多塘复合系统及冬季休耕蓄水案例值得推广,让数百万亩农田发挥更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共同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世界窗口”。

阅读 5203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