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鸟案,判了!
2026年1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海珠湿地鸟类刑事犯罪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现场被困文鸟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在广州市海珠湖与海珠湿地公园二期中间田地(该田地由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租赁并管理使用)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非法狩猎1只鸟纲雀形目扇尾莺科黄腹山鹪莺、1只鸟纲雀形目扇尾莺科纯色山鹪莺、66只鸟纲雀形目梅花雀科文鸟属物种,并致其中7只鸟类死亡,上述鸟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参考价值人民币共计20400元。
2024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江某平与张某贵住处查获疑似鸟类死体16只,参考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其中11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5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两种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白胸苦恶鸟

黑水鸡
时间倒回2024年7月23日,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随即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抢救涉案鸟类、报案追查,并持续跟踪相关司法进程,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最终促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
现场处置不拖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固定违法证据、解救受困鸟类并送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生态环境损失。
案件移送不松懈:确认涉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第一时间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持续联动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推动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顺利开展。
宣传引导不缺位:联合公安、法院、城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发布《海珠湿地文明游园倡议书》,呼吁每一位游客都成为鸟类保护践行者。

养育幼鸟的斑嘴鸭
联盟发力破难题:依托 “海珠湿地生态保护联盟” 凝聚多方合力,2025年查处非法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案件3起,其中1宗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金额4.5万元,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势头。


湿地与鸟类保护:共建生态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生态伦理观。海珠国家湿地公园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是全国最大的城央湿地,被誉为“广州绿心”,承担着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目前,共有鸟类种数205种,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和栖息地。海珠湿地与海珠等周边环境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加强鸟类保护,是保护海珠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必然要求。

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严格履职,多措并举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
一是强化救助监测。高效处置群众求助与巡查发现的野生动物救助需求,科学规范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维稳工作。持续深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时研判重大传染性疫源疫病风险。
生态稻田为鸟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资源
二是部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广州市海珠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及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开展常态化巡查巡护。压实各级林长主体责任,统筹用好护林员队伍,对经研判的海珠区辖区内16个鸟类活动高风险地块实施重点巡护管控,重点关注辖区内涉农田区域是否存在非法捕猎工具、盗猎痕迹以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可疑人员和车辆。


园区日常巡护
四是构建普法宣传矩阵。依托海珠湿地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微课堂,结合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爱鸟护鸟,万物和谐”“绿美广东,万众护飞”等主题活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在海珠湿地核心保育区觅食的白鹭
下一步,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布2025年第3号总林长令——《关于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的令》,严格开展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不良势头,树立全社会爱鸟护鸟的生态文明新风尚,持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打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典范。

知法守法
让自然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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